青岛华·秀国际会展中心展览工程施工须知
一、布展须知
1、 展场及展馆的公共场所均由大会负责统一规划、总体设计、布置,欲在展位外或室外做宣传广告的单位请提前与组委会联系。
2、 各企业的布展必须在本企业的展位面积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通道进行粘贴广告、拉横幅、摆放桌椅、展品、散发宣传资料等。
3、特装布展,最高点1号馆/2号馆/3号馆不超过4米
4、 严禁在展板、展架、原建筑物及原有设施上钉钉子、凿洞、刻划、粘贴、油漆和使用不干胶,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5、展厅内所有立柱灯箱广告位不能随意遮挡,否则按广告发布价格收取费用。
6、特装展位须向展馆缴纳“展台特装修施工管理费”及押金,价格为每展期每平方米10元。押金必须交现金,价格以会展中心公布为准。
7、大会搭建的标准展位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变动拆除或挪作他用,不得随意搬拉外展位桌椅设施为己用,如有变更须报组委会批准。
8、特装修企业及展团的布展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电位图和效果图)应在5月30日前报华秀国际会展中心招商部-审图组,经审核后方可实施。须改动标准展位者,须在6月30日前通知组委会办公室,不可自行改动,过期改动收取相应费用。
9、租用道具,须在会前向展览部申请。展位需另增加电器设施及电视、录像机、冰箱、照明等电器,费用另计,该项费用由展览馆负责收取。
10、提前进场施工、布展期间加班须提前到展馆现场服务处办理加班手续。
11、展馆展场进出口、安全通道及消防设备电源开关前,严禁停放车辆、放置广告、宣传、参展物品等。
12、展馆地面负荷不得超过1.5吨/平方米。
13、1号馆进货可从1号馆西侧1号卸货口进入,2号馆可从2号馆西侧2号卸货口进入,3号馆可从3号馆西侧3号卸货口进入,3号馆北侧北卸货口作为大型车辆及货物卸货流通通道。
14、展馆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可携带易燃、易爆、腐烂变质、放射性和有毒物品进入展馆。
15、回运展品包装物,可向组委会展览部申请办理临时寄存手续。
16、各展位如在闭馆前布展完毕,须留专人看管本展位物品,待统一闭馆时方可离开。
17、布展及展会期间确需个人携带展品或布展工具出馆,须持有组委会展览部签发的出门证方可出馆。
18、领取组委会办理的施工证或布撤展证方可进馆布展,证件专人专证,如有涂改、转借等违规者,经查实,证件将予以没收,并不再为当事人双方办理任何入馆证件。
19、为保护展馆地面,严禁直接与地面接触推拉物品及铁质物品。
20、严禁利用展馆设施吊拉、悬挂、堆放重物。
21、参展企业在布展及参展期间应自觉将展位内音响等设备的音量控制在标准状态,保持良好的参展环境。展位周边音量1、2号馆不得超过80分贝,不得使用大功率音箱,不得将音箱正面与相邻展位相对。
二、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每个标准展位总用电量原则上不得越过500W。
2、展馆内不得使用碘钨灯、霓虹灯、白炽灯等高能灯,日光灯必须使用电子镇流器,否则将不允许安装。不得擅自开启、拆撬及使用展馆的配电箱及电源线等用电设备。凡需安装机电设备、动力设备及增设电器设施一律向展馆现场服务中心申报并交费,经审定后由展馆统一安排。
3、安装机电设备及电器灯箱设备,必须有良好的安全防火设施,隐线必须使用护套线,按每摊位用电量500W限额使用,并将施工线路图报展览部。
4、凡使用电锯、电刨等木工工具,需提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展厅外使用。
5、凡自行装修的展位,用电及施工安全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如因自行装修违反规定而发生安全问题,后果自负,服从大会的统一管理。
6、机械调试、运转及演示要加强防护设施。
三、消防安全规定
1、展馆(包括一、二、三展馆、卫生间、走廊通道、楼梯间等场所)实行禁烟制。
2、展馆内严格控制明火作业,如工作确需动火时,应先向会展中心安保部申请,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动火时必须有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前后的安全检查。
3、严禁遮挡、圈占、损坏或挪用展馆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悬挂或粘贴广告条幅,需先到展览部申报,批准后在指定位置悬挂,以免遮挡红外线报警系统和摄像机。擅自悬挂者,将予以拆除。
4、确保展馆内安全通道畅通无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如有占用通道且不听劝阻者,将没收其物品。
5、参展商应遵守展馆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包括碘钨灯、广告灯等);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确需安装者应向展览部申报,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违者强制拆除,对造成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化学危险品(如烟花爆竹、汽油、香蕉水、酒精、氢气、氧气、氧化剂等)入馆。展品应采用非易燃物品、非危险物品、模型或图片替代。
7、参展商在装修布置展位时,展位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最高点1号馆/2号馆/3号馆不超过6米。
8、所有展位及装修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以确保消防自动喷洒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9、露天展场使用的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应为防潮型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
10、灯具布置应避开可燃物,白炽灯、射灯等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应不小于60厘米,各灯具镇流器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的位置。
11、室内展场禁止使用碘钨灯等高热能灯具;室外展场使用高热能灯具时应与易燃物、可燃物保持1米以上距离,且灯头接线应用瓷珠保护,以防导线绝缘部分被高温烤焦发生短路。
12、安装电气设备的总负荷不能大于变压器总容量,电气设备应使用空气开关容量较大的还应设置过载和缺相保护装置。
13、电动模型、声光控制装置及彩灯等使用的电源变压器,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处,而且要有非燃烧外壳保护。
14、临时电线应使用护套电缆。沿地面铺设时,应入穿入钢管,管外加做木桥保护,防止行人绊倒。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得穿入同一管内,管内不得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
15、采用蓄电池作为电气设备的电源时,严禁在展馆内进行充电作业。
16、使用电锯、电刨等木工设备时,应及时清理刨花,木屑等废料,且不得同时同地进行明火作业。如必须明火作业时,应留出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并由专人负责监管。
17、在进行油漆、喷漆作业时,不得同时同地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油漆、稀释剂等易燃危险品不得在展馆内大量存放。
18、参展商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电、气焊操作规程。
19、搭建展位时,展台背板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80厘米,以便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检查。
20、露天展场应留有环形消防车道或留出15×15平方米的回车场,便于消防车掉头。消防车道的宽度应在3.5米以上。
21、内燃机车、汽车及各类汽、柴油发动机等机械展品应在室外展出,且油箱内燃油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如在馆内展出,不得进行操作、维修,油箱内不得装油,并拆除电瓶。
22、禁止在展馆内使用液化天然气、煤油炉等烧水和做饭。
23、根据展馆的建筑结构要求,为保证人员安全,在同一时间内入馆参观的总人数不超出12000人。必要时采取停止售票等措施控制人员数量。
24、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通知展馆送电。如属操作不当而产生的问题,后果由其自负。
25、每日闭馆前,各展位须安排专人看管自己的展品展具,并对各种设备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待统一闭馆时方可离开。
26、违反以上规定者,组委会有权责令其整改;严重违反规定且不停劝阻者,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并清除出场。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